录音师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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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成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录音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叁、 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括、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 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赵炳昆、曾原纪、李伟、伍建阳、李大康、王泽祥、周明、杨一龙、王立庚、吴冬生、陈大鹏、张杰、刘仰民、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郭忱、高维忠、邹庆怡、周小东、李云光、印永信。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专业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 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7月2日起施行。
北京市昆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具备培训录音师资格的培训机构,学校根据此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内容请登陆中国专业音视频网www.chinaproav.com查询。
录音师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录音师。
1.2职业定
从事广播、影视、舞台、音像、广告、网络、会议等声音录音、制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叁级)、录音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听觉敏锐、动作协调。
1.6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录音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录音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录音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录音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录音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助理录音师、录音师的教师应具备本职业中级录音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录音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录音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具有必要的录音设备和教具等。
1.8鉴定要求
1.8.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助理录音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助理录音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录音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助理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录音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助理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中级录音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录音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录音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录音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录音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录音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录音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录音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考核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录音技师、高级录音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24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2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的录音设备与器材的现场(模拟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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